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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摘    要:第四条第一项:删去“和卫生许可证”字样。第十八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体饮食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体饮食业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个体饮食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饮食业户,是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从事饭馆康馆、饭铺。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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