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不能擅自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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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庄奎太,毛广宁.奥林匹克标志不能擅自使用[J].中华商标,2006(12):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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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奎太 毛广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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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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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期,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在加工汗衫时,将奥林匹克标志印制在男用汗衫上,共印制了500件。在印制过程中,被胶南市工商局查获,除限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印制、没收这些汗衫外,还被处以罚款2000元。该公司经理赵某不服,认为该汗衫既没有在市场上销售,也没有给奥林匹克标志带来不好的影响,对于责令他们停止印制和没收这些汗衫,是合平情理的,而要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2000元,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属于乱用职权、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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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奥林匹克标志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理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行为 显失公正 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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