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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合同有风险
作者姓名:陈福录
摘    要:案例回放: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军以自有住房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人民币,并签订《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期限一年,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该笔贷款未发放。同年9月5日,被告马军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价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约定金额4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2006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双方未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关 键 词:变更合同  抵押物登记  风险  随意  住房抵押  借款合同  申请贷款  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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