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判定——“鸭王”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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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正.“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判定——“鸭王”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评析[J].中华商标,2013(6):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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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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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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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鸭王"商标行政诉讼的再审申请作出《(2012)知行字第9号行政裁定》(以下称"第9号行政裁定"),认定上海淮海鸭王烤鸭店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淮海全聚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鸭王")申请注册被异议"鸭王"商标并不构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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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局 不正当手段 北京鸭 最高人民法院 抢先注册 在先使用 商标申请 行政裁定 商标法 显著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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