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有不良影响——“刘德华”商标确权案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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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志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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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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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2004年6月29日,刘德华(身份证号码:430122651018001)在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皮革保护剂(上光)、化妆品、香精油、去斑霜、洗发液、香皂、摩丝、牙膏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143917号"刘德华"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商标图样见下图)。2007年7月28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2008年3月24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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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良影响 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 姓名权 商标法 争议 化妆品 消费者 在先权利 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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