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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不得有不良影响——“刘德华”商标确权案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陈志兴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案情简介2004年6月29日,刘德华(身份证号码:430122651018001)在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皮革保护剂(上光)、化妆品、香精油、去斑霜、洗发液、香皂、摩丝、牙膏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143917号"刘德华"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商标图样见下图)。2007年7月28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2008年3月24日,争

关 键 词:不良影响  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  姓名权  商标法  争议  化妆品  消费者  在先权利  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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