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及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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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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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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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从一开始就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等各方的诟病。文章分析了“凶器”的内涵及判断标准,论述了“携带凶器”的各种情形及其与抢夺行为的关系,提出了在抢夺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的,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并与抢夺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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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携带凶器抢夺行为 抢劫 故意伤害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6)01-0128-04 |
收稿时间: | 2005-10-25 |
修稿时间: | 2005-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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