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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或有事项准则的比较
引用本文:李娜.中外或有事项准则的比较[J].新智慧,2001(10).
作者姓名:李娜
摘    要:2000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用以规范企业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该准则已于去年7月1日施行。众所周知,我国发布的或有事项准则较多地受到了美英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本文就该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并提出粗浅意见。 一、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不同。我国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这些或有事项有些已由相关的会计准则另行规定,另一些则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将来再予以考虑。国际准则第37号规定,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执行中的合同(除了亏损的执行中的合同)形成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形式,以及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二、有关定义 1.或有事项、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我国采纳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使用了或有事项的概念。根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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