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社区再投资法》的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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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John,Olson,Prabal,Chakrabarti,Ren,Essene,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重新审视《社区再投资法》的框架[J].西部金融,2009(11):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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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John Olson Prabal Chakrabarti Ren Essene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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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1977年颁布<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CRA)的原因,是因为发现存款类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地满足整个社区的信贷需求.业界认为该法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改变银行在中低收入(LMI,low-and moderate-income)社区开展业务的方式.但在过去的数十年间,该法律本身以及相应法规已经发生了变化,尤其是从目前来看,随着次贷危机的蔓延,以及立法机构和监管当局对危机做出反应,重新审视<社区再投资法>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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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再投资法》 信贷需求 金融机构 中低收入 Act 法律 存款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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