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该如何定性 |
| |
引用本文: | 林丽雨.本案应该如何定性[J].商,2014(35):220-220. |
| |
作者姓名: | 林丽雨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其朋友在一家游戏机店玩游戏机时输了很多钱而心怀不满,遂向林某等人提议要把该游戏机店里的游戏机砸坏。2014年2月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林某等人到该游戏机店,用椅子、方向盘锁等工具砸坏店内四台游戏机。经鉴定,被毁坏的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8000元。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的行为涉嫌何种罪名,存在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发当晚,胡某、林某等人与被害人双方并未发生任何矛盾,胡某、林某等人无故打砸被害人的游戏机,主观上具有逞强、耍威风的动机和发泄不满的目的,并造成人民币18000元的损失,数额较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胡某、林某等人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因为朋友在游戏机室输钱而心怀不满,出于报复心理而打砸被害人的游戏机,属事出有因,且胡某、林某等人毁损的财物是特定人的财物,具有特定性。本案中,胡某、林某等人主观上是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的本质特征,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胡某、林某等人定罪处罚。
|
关 键 词: | 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私财物 犯罪嫌疑人 游戏机 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被害人 人的行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