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产权主体制度安排的思考——以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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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博,钟骁勇.自然保护地产权主体制度安排的思考——以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为例[J].中国土地,20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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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博 钟骁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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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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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由各级各类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组成,是优质生态产品的重要载体。当前,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普遍存在国有和集体两类产权主体,两者之间主要通过租赁、征收、特许经营等制度安排达成合作,但往往存在稳定性差、制度成本高等问题。在调研云南省普达措国家公园和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后,笔者试图结合自然资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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