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放的自制土地证书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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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俊美,徐勇.地方发放的自制土地证书该如何处理[J].中国土地,20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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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俊美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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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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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问题由于特殊历史原因,A市设有市房地局和市土地管理局两个部门,且A市政府于1992年6月发布规定,明确由市房地局负责建成区土地的地政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由其发放地方自制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直到1999年市政府才调整土地管理局为本市国有土地的颁证部门。请问:在1987年~1999年间,由A市房地局发放的大批土地证书应怎么处理?解答一、A市房地局在1987年~1999年间颁发的土地证书应属无效1987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本辖区的土地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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