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法院维持原裁判后检察机关再次抗诉"问题的几点思考 |
| |
作者姓名: | 卢睿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
| |
摘 要: | 对于再审案件,由下级法院再审后做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抗诉、如何抗诉、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受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的做法也各不相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对此项问题做出了批复,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做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该解释我个人对此提出了几点问题.
|
关 键 词: | 再审 强制性解释 抗诉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