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个案监督的地位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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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少东.论人大个案监督的地位及其完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4(9):173-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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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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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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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人大的基本监督原则和人大信访督办等形式不能适应转型时期社会提出的大量个案监督需求,因此,应该把人大个案监督纳入人大监督体系,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从实践上,应该明确人大监督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程序原则、效率原则、事后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与点面结合原则,同时,要在实践中遵循基本的个案监督基本程序,包括督前审查程序、复查启动程序、复查听证程序及再审听审程序、反馈报告程序、审查反馈报告及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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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大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原则 个案监督程序 |
文章编号: | 1672-2728(2006)09-017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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