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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单位:;1.财政部;2.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15]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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