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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
作者单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摘 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粤人法函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 键 词:
工伤保险条例
理解问题
广东省
委员会
法制
人大
复函
劳动保障局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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