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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两个报告”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单位:湖北省厅财政处
摘    要:根据《审计法》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后,应分别提交"两个报告",一个是向本级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另一个是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两个报告制度执行两年来,在深化财政审计工作,反映审计成果,服务宏观调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重要信息;二是为人大强化对财政的监督提供了依据;三是为财税等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理财行为提出了对策建议;四是为推进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规范化积累了经验。但是按照审计规范化的要求来衡量,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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