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市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直有关部门:现将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要求(一)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由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年度全市(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预案,经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作为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编制本县(市、区)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二)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全市(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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