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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
引用本文:陈建锋.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J].山东对外经贸,2001(9):43-49.
作者姓名:陈建锋
摘    要:承运人身份识别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直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当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灭失时,货物索赔方必须首先确定谁将对此海上货物运输负责,亦即确定谁是承运人。此外,承运人识别不仅可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往往同时因为程序上的原因更显得重要。通常,确定承运人最基本的原则是:履行运输义务的责任方即籽在动人。但是,定期租船合同下运输义务由船舶所有人和承运人分担,这样,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有可能被视为承运人。理论上,提单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就如同船舶所有人签发,但是,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既可能代表船长签发又可代表承租人签发。而且,提单有持有者没有义务调查谁是承运人,而承运人身份从提单中也并不总是明确的,而且当提单中包含一个承运人身份条款时,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现在通行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中对“carrier”的定义并不明确,只能得出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都可能成为承运人的结论,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的不同,导致各国司法实践的差异,都使承运人身份问题变得难以确定。本文旨在从承运人身份背景探索出发,以定期租船合同特点及功能、定期租船合同下签发提单记载内容及相关条款为主线,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承运人身份识别作一探讨。

关 键 词:定期租船合同  承运人身份识别  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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