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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财政审计的新选择
引用本文:彭启南.谈谈财政审计的新选择[J].广西审计,1996(2).
作者姓名:彭启南
作者单位:北海市审计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对预算安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一规定,是从法律上赋予审计机关新的职责,给审计工作注入了新的内容,提高了一个新层次。《审计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各级政府每年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报告。这说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不能根据各地情况可审或不审,而是非审不可。因为,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这方面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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