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慎用托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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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迪.趋利避害慎用托收[J].进出口经理人,2008(5):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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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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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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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3年3月11日,中国甲公司与印度尼西亚乙公司签订一笔2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乙公司要求以D/Patsight(即期付款交单)为付款方式。在货物装船起运后,乙公司又要求国内出口商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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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要求 托收 慎用 印度尼西亚 出口合同 付款方式 付款交单 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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