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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席判决的价值缺陷与制度完善
引用本文:周利,樊斌.论缺席判决的价值缺陷与制度完善[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9(2):67-69.
作者姓名:周利  樊斌
作者单位:1.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4
2.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缺席判决制度作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遍确立的一种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因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也有其本身固有的价值缺陷,即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诉讼结果的客观与公正。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上过于粗疏,在司法运作中存在操作混乱、甚至没用的情况。如果说过去在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下,缺席判决的价值缺陷尚不十分明显,则在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之下,随着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强化,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已成为保障民事诉讼结构均衡的决定性要素,缺席判决在客观价值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必将暴露无遗。为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以切实增强缺席判决的客观价值和公信力。

关 键 词:缺席判决制度  价值缺陷  制度完善  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主义  诉讼理念
文章编号:1009-4148(2003)02-67-69
修稿时间:2003年3月9日

Value Defects of Default Judg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stitu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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