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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及标准质疑
引用本文:蒯化平,;杨春然.合同无效及标准质疑[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9(2):94-100.
作者姓名:蒯化平  ;杨春然
作者单位:[1]国家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办法制处,北京100088; [2]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摘    要:学界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均可主张,这样,无效合同便获得了对抗合同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果。此种理论推演不管在其自身还是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很大的困惑:一方面使得私法自治理念极为尴尬,另一方面严重妨碍了民事法律规范目的实现。为了兼顾公益和私法利益,应当摒弃原来的对无效合同一元化的处理模式,即将合同无效区分为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力求使合同效力制度同时反映国家意志对个人意志的干预和个人的自我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合同法规范目的的实现。

关 键 词:合同无效  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  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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