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之“法”应当涵盖非刑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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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万国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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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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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最初意义上,罪刑法定之“法”仅指刑法。然而,为适应急速变化的社会,同时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当代立法者通过空白罪状和参见罪状的方式,将越来越多的非刑事法律引入刑法领域。因此,当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之"法"也包含了在刑法具体法条指引下而适用的非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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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法定 非刑事法律 《刑法》 |
文章编号: | 1007-7030(2007)05-0104-04 |
收稿时间: | 200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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