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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作者姓名:王雨晨
作者单位: 
摘    要:某市房管局档案室一位同志询问:一外省市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复函,明确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已经查封的房地产,已经没有期限的限制。问:在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的限制?金绍达:200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6]76号文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房地产  期限  高级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  档案室  上海市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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