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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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雨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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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市房管局档案室一位同志询问:一外省市法院工作人员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复函,明确了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已经查封的房地产,已经没有期限的限制。问:在法释[2004]15号文施行前人民法院已查封的房地产,是否有期限的限制?金绍达:200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函[2006]76号文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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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房地产 期限 高级人民法院 工作人员 档案室 上海市 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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