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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邓川.《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几个问题[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1(12):16-17.
作者姓名:邓川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服从财务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在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上很少具有财务自主权。发生的资产损失要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才能计入损益,否则只能挂帐,由引也产生了企业帐实不符、资产虚增等制度性会计信息失真,谨慎性更是无法实现。考虑到财务会计与税法的目标、所遵循的原则及规范对象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下称新制度)实行了国际通告的会计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做法,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不一致的,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为此笔将新制度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其它税收法规进行了比较,因执行新制度而需要额外纳税调整的项目至少有如右表几项: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制度  所得税  纳税调整  债务重组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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