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场圃育林基金核算问题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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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洪森.国有场圃育林基金核算问题的商榷[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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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洪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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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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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财政部颁布的场圃财会制度规定:“林木采伐时,应按帐面实际成本,将消耗林木的价值结转到木材生产成本,以取得价值补偿”。由于育林基金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规定仍然有效,势必造成营林资金重复提取。为解决这一问题,场圃财会制度规定:“结转的林木实际成本,应在育林基金的提取数中扣除”。它把青林基金与采伐木材的森林资源成本认定为林木生产成本的重复补偿,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的商榷。一、国有林场、苗圃是国家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示范基地,也是承担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基地,而场、圃的全部营林生产成本,它既包括了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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