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留统筹收入”科目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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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彦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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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已经实施两年多了,我们在认真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觉得《制度》中规定的“提留统筹收入”科目在设计上有些欠妥,应做适当调整,现简要分析如下,以供商榷。《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提留统筹收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农户及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集体提留及乡(镇)统筹款项。笔者认为,乡(镇)统筹款和村提留收入不是同类业务,不应在同一科目中核算。理由是:首先,乡(镇)统筹款不属于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而是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一)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及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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