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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损失
引用本文:李斌,邵大要.职工应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损失[J].中国社会保障,2008(3):61-61.
作者姓名:李斌  邵大要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摘    要:案例 王某于2005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100%。”2006年2月10日,公司将王某送往日本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花销培训费用10万元。

关 键 词: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  依法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损失  职工  山东省青岛市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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