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应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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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斌,邵大要.职工应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损失[J].中国社会保障,2008(3):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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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斌 邵大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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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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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王某于2005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100%。”2006年2月10日,公司将王某送往日本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花销培训费用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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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 依法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损失 职工 山东省青岛市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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