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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原则上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省级管理。监狱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可不再改变。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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