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从政治角度看,政府对会计进行直接管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主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新《会计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大概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新中国成立50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已经成为一种传统,而且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也确实积累了相当的工作经验;其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财政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都由财政部门制度实施。(3)对于一些新兴的经济业务且没有会计规范的,财政部会计司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即以财政来加以规范,笔者认为,政府这种对会计无时不有、无所不在的管理正是我国会计环境最显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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