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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并非“一切”险——由一则国际贸易海洋运输保险案例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王庆颖
作者单位:1.常州开放大学人文与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常州市第十六届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项目,课题名称为“《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正式实施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摘    要:<正>一、案例简介2018年,中国某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国A公司”)出口一批鳕鱼鱼肝油胶囊至英国B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ICC(A),简称“一切险”]。该批货物采用常温包装的运输方式,装运港为中国深圳港,目的港为英国费利克斯托港,但在途经热带地区时未对集装箱采取任何控温措施。到达目的港后,英国B公司收货拆箱,发现鳕鱼鱼肝油胶囊处于粘连状态,已经无法出售,遂联系中国A公司,拒收全部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13万余美元。

关 键 词:保健品公司  一切险  A公司  装运港  目的港  海洋运输  收货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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