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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赠假冒商品也侵权
引用本文:程永顺.搭赠假冒商品也侵权[J].中华商标,2001(9).
作者姓名:程永顺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JING TANG”商标获得批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其中包括糖。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除自销绵白糖外,亦将500克包装的“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批售给包括北京市丰台区糖业烟酒公司在内的其他糖业烟酒公司经销。 1999年10月以来,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多次从北京市丰台区糖业烟酒公司购进500克装的“JINGTANG”牌精致绵白糖,每袋价格约为2.68元。1999年10月20日至11月12日,该公司分别从北京太阳宫批发市场和北京京西批发市场购进500克装的“JING TANG”牌精致绵白糖24300袋,其中包装为红色的绵白糖4300袋,每袋进价1.55元;包装为绿色的绵白糖20000袋,每袋进价1.7元,总计价款为40465元,尚未付款。自1999年10月20日开始,北京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将购买的上述部分绵白糖作为搭赠品放入自己公司生产的方便面包装箱中,每箱内放一袋,并在方便面的包装箱上注有“箱内附有精美赠品”字样。据查,已有8743袋“JING TANG”牌绵白糖作为赠品随方便面流入市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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