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煤电矛盾“有形之手”不能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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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伟,邢维娟.化解煤电矛盾“有形之手”不能缺位[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6):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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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伟 邢维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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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国家电监会东北监管局 2. 辽宁省鞍山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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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当前“市场煤”和“计划电”的僵持局面,客观地讲,电煤的“市场化”仍是一种愿景而非现实。煤价放开管制并不等同于市场定价机制和市场价格已形成,过高估计当前电煤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价格和供应问题。因此,在大力培育电煤市场的同时,以行政手段解决煤电争议依然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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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煤电 矛盾 市场定价机制 自我调节能力 电煤市场 市场价格 放开管制 行政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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