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警督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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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高警督: 我是贵州省六盘水市钟 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民警。 1999年9月13日,在我队辖区内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死者无人认领。我队按有关规定委托殡仪馆对尸体作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据此,我们找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要求对方预付死者的丧葬费。但对方称,他们接到过上级通知,对此规定已不再执行,并问我们为什么不去找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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