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不宜直接组织房屋拆迁工作——对我市新拆迁办法的不同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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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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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宜兴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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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从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以来,我市制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现行颁布的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国有土地储备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因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而涉及的城市房屋拆迁,市市政公用事业机构为拆迁人。上述拆迁项目拆迁人可授权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负责房屋拆迁的组织工作……”对此规定,是否妥当,本人有些不同想法。首先,政府对本地的建设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能,拆迁是一种具体的建设行为,因此政府对本地的拆迁行为同样也有监督管理职能。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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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宜兴市 房屋拆迁 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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