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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险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引用本文:杨雷.试论险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J].上海保险,2013(10):23-24,29.
作者姓名:杨雷
作者单位:人保财险山东省淄博市分公司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山东淄博为例,每年增加2万辆的机动车。伴随机动车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增长趋势。交强险推行以前,很多事故受害人因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不能获得足额赔偿。我国推行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制度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关 键 词:赔偿能力  交强险  责任限额  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车  事故受害人  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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