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险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
| |
引用本文: | 杨雷.试论险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J].上海保险,2013(10):23-24,29. |
| |
作者姓名: | 杨雷 |
| |
作者单位: | 人保财险山东省淄博市分公司 |
| |
摘 要: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机动车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山东淄博为例,每年增加2万辆的机动车。伴随机动车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呈增长趋势。交强险推行以前,很多事故受害人因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不能获得足额赔偿。我国推行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制度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关 键 词: | 赔偿能力 交强险 责任限额 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动车 事故受害人 社会经济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