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法时代的到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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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斐弘.论执法时代的到来[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19(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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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斐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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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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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只是法的内潜运行阶段,它并不是法的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形成,大规模的立法应告一段落;而执法的不到位,不仅使所立之法不能行之有效,且直接损毁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念。因之,首倡应由立法时代过渡到严肃执法时代。如果说这一重心的转移是历史的必然,那么,这一转移的实现,不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尤具深远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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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法时代 立法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4-5465(2003)01-063-06 |
修稿时间: | 2002年10月10 |
On the emerging of the law enforcement e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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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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