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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减资立法刍议
引用本文:刘华.完善我国公司减资立法刍议[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3):64-65.
作者姓名:刘华
作者单位:鄂州大学,湖北,鄂州,436000
摘    要:现代企业是资本企业,公司资本原则上不可以改变,但在公司存续期间出现法定的减资事由后,就应当依法定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我国虽允许公司减资,但规定过于原则而简单,操作性不强.作者针对目前我国公司法的缺陷,提出若干完善建议.

关 键 词:公司资本  减资  完善
文章编号:1004-4817(2006)03-0064-02
收稿时间:03 20 2006 12:00AM
修稿时间: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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