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商榷 |
| |
引用本文: | 陈前金.把“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商榷[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0(10):9-10. |
| |
作者姓名: | 陈前金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永修县白槎镇财政所 |
| |
摘 要: | 目前,在进行的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中,有些地方把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欠妥当。 一、不符合费改税的精神。费改税的目的主要是理顺费税关系,把一些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行政收费改成税收,例如农村的乡统筹费和教育费附加等。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收取的统筹提留费,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即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乡统筹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
|
关 键 词: | 村提留费 行政收费 农业税附加 税收征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