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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实施办法 新地税发[2009]232号 2009年9月7日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关 键 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地税部门  地方税务局  2009年  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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