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实施办法 新地税发[2009]232号 2009年9月7日 |
| |
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
关 键 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地税部门 地方税务局 2009年 总工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