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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
摘    要:财会2011]11号2011年5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业务(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

关 键 词:从业资格  电子信息  管理办法  财政部  管理机构  持证人员  事务管理  信息化  资格证书  部门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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