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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危险行为
引用本文:卢国欣.论共同危险行为[J].活力,2009(10).
作者姓名:卢国欣
作者单位:佳木斯市公证处,佳木斯,154002
摘    要:共同危险行为在侵权行为理论中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其雏形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我国目前对该制度的立法主要体现在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和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它们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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