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一个“炒”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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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凯林,赵亮.给一个“炒”的理由[J].英才,2003(6):7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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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凯林 赵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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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英才》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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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深圳新思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广告公司)是深圳新思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实业公司)设立的子公司。1997年3月,宋天华通过应聘方式进入新思维广告公司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新思维广告公司的全面经营运作和管理。出于当时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其他各种原因,宋天华并没有与新思维广告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1997年3月5日,就在宋天华进入公司的第一个月,宋天华领到1000元丁资,接下来的4、5、6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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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深圳新思维广告有限公司 宋天华 劳动纠纷案 劳动权益 劳动关系 中国 《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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