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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安抗辩权在供电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引用本文:陆华理.试论不安抗辩权在供电合同履行中的运用[J].广西电业,2005(9):39-41.
作者姓名:陆华理
作者单位:邕宁凤大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摘    要:2004年4月2日,《中国青年报》报导了用电户拖欠广西电网公司电费近七亿元,使该公司运行维艰的新闻.从这则新闻看出,巨额电费拖欠已成为束缚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供电秩序.面对日益增大的经营风险,适应市场变化,依法回收电费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我国在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意义重大,给电费回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 键 词:合同履行  供电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供用电合同  电网公司  经营风险  回收工作  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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