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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中的裁判行为分析
引用本文:肖建飞,马艳雯,妥丹婷.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中的裁判行为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12):61-63.
作者姓名:肖建飞  马艳雯  妥丹婷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乌鲁木齐,830047;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乌鲁木齐,830001;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乌鲁木齐,830001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新疆项目,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招标项目
摘    要:分析法官的行为模式,应考虑法院的体制制约因素。以婚姻家庭纠纷的审判为例,当事人的诉讼预期、态度、行为与法官的办案预期、态度、行为存在着极为明显的"非对位性":当事人期待实现自己理想化的最大效用,对法院和诉讼持以工具主义的定位;而身处权力体制中,法官的办案目标则是案结事了,避免上诉涉访,提高调撤率,高度关注案件质量评估与审判绩效考核结果。

关 键 词:婚姻家庭纠纷  权力体制  司法裁判  诉讼预期  办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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