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动产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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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燕.浅议不动产预告登记[J].金卡工程,2009,13(8):115-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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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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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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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进行交付登记后,该物权的变动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之后,债权人的物权可期待利益受损,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以保全欲取得物权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以及该物权的顺位,进而起到保障交易秩序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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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物权 预告登记 保全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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