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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产品鉴定抽样单应该统一
引用本文:冷志刚.假冒产品鉴定抽样单应该统一[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1999(12).
作者姓名:冷志刚
作者单位:日照市技术监督局稽查二所
摘    要:在日常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假冒产品的鉴定问题。假冒产品的鉴定,一般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在厂家打假人员的配合下,对查扣的假冒产品当场作出鉴定证明;二是执法人员对假冒产品进行封存、抽样,送厂家作出鉴定结论。在第一种情况下,是厂家对所查扣的全部假冒产品作出的判定,其鉴定结论对全部假冒产品负责,不存在证据链的脱节问题。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是厂家对送检样品作出的鉴定结论,其鉴定结论一般只对送检样品负责,对执法人员所查扣的全部假冒产品的认定无充分的证据。鉴定结论与查扣的假冒产品之间构不成有效的证据链。在质量技术监督的近30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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