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进一步加快山东改革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收外商投资,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全山东省实际,作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决定。决定指出,首先是适度开放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的内销市场。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自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予以核准;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须积极协助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对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限定内外销比例。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亦不限定内外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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