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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辽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做好对中小学办学和招生监督工作的通知辽监发[2006]5号
摘    要:各市监察局、纠风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普通高中招生、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高中招生作出了新的明确的规定,是规范我省中小学办学和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件。为配合省教育厅抓好对这一件的贯彻落实,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招生工作 文件精神 办学行为 中小学 监督工作 人民政府办公厅 课程改革实验区 义务教育阶段 省教育厅 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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