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辑老师: 最近,我们在维权工作中遇 到了一个法律问题.请赐教! 2000年.蔡某在我县月明潭 乡筹建蛋白肠衣厂.2001年5月 向月明潭信用社申请贷款。7月 18日.月明潭信用社与蔡某签订 了55万元《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从1997年 8月19日至2002年8月19日.蔡 某先后17次向信用社立据39.44 万元.均已逾期未还。 2005年5月23日.月明潭社 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5日.经 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 达成一致协议。然而.9月30日. 蔡某以信用社没有按《合同》提 供足额贷款,使其造成经济损失 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月明潭信用 社向其赔偿经济损失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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